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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所谓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根据要求,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省级电网企业等相关单位,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年度有序用电调控指标,并分解下达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电网企业,根据调控指标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办法》强调,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拉闸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办法》还明确了六类需要优先保障的用电用户。包括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和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等。
此外,《办法》还强调,各地可利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方面的资金,对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实施有序用电的用户给予适当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机制。据介绍。该办法将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