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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甘肃省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甘肃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意见》,提出加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加速矿产资源开发转化,实现找矿突破。
目前,甘肃省已设探矿权的勘查面积约3万平方公里,仅占全省面积的7%,勘查程度总体较低。根据该《意见》,甘肃省将加大投入,落实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签订的《合作加强地质找矿工作协议》,每年争取中央勘查资金2亿元以上,开展重要成矿区带基础调查和整装勘查。同时运用好每年10亿元的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今年底完成泾川县高平南、高平北、合水县东-宁县北部矿区等详查,达到采矿权出让条件;明年完成宁县付家山矿区、庆城县高楼乡-合水县板桥乡矿区、张掖平山湖等勘查。还将引进社会投资,将矿业权集中到有实力的企业手中,每年带动社会投资10亿元以上用于商业勘查,鼓励省煤投公司引进省内外有先进勘查技术设备的地勘单位,加快陇东煤炭资源勘查施工。
该《意见》要求加速矿产资源开发,对目前已达到详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以上的徽县郭家沟铅锌矿、西和县四儿沟金矿、小东沟金矿等10个探矿权,限期办理转采手续,尽快开发建设。对全省已设采矿权进行清理,储量规模与产能不匹配的要尽快改扩建。对省政府已确定合作开发主体的灵台独店、灵台南部、宁县中部等煤矿要完善各项前期手续,尽快开工建设。同时要求优化产业布局,拉伸产业链条,促进甘肃省资源开发格局从初级矿产品供给向矿产资源深加工转变。加大对小、散、乱矿业权整合治理,对牵头进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主体,给予其整合矿区周边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区域扩大的优惠政策。
该《意见》提出加大招商力度,规范引资行为。打破所有制界限,引入具有同行业国内外一流的生产技术、资金实力的企业,大力发展后续产业。引入的企业必须在资源所在地注册成立公司,做出资源就地转化、为民富民承诺,保证地方财政税收。要求招商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限期开发,逾期不进行勘查开发的重新配置。在招商引资中严禁以各种名目收取除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税,严禁擅自转让或倒卖省政府批准协议配置的矿产资源。
为深化有偿使用,促进价款征收,该《意见》要求,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且以往没有处置过价款的,在进行转让、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时,要补缴价款。已明确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并已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了价款协议的,开发主体企业应当按期缴纳价款,逾期半年未交清当期价款的,收回探矿权、采矿权,重新配置,退还已交价款。2012年内对内蒙古、陕西、山西等省份煤炭资源价格进行调研,提出2013年煤炭资源配置价格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已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价款缴纳协议的,按照协议配置价格执行;尚未签订价款缴纳协议的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该《意见》规定要加强监管,严禁圈而不探,对探矿权到期不能提交地质勘查报告,每次延续时按照相关规定缩减25%的面积。建立专项清理、公告注销制度,着重对国有地勘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探矿权进行清理,督促其加快勘查,防止形成新的圈而不探区块;对陇东煤炭资源合作勘查项目进行检查,对尚未签订合作勘查合同的,合作主体无条件退出;已签订合作勘查合同的,必须于2013年7月1日前提交普查报告,不能按期提交报告的限期退出,退还勘查投入;对已确定合作勘查主体的省内其他金属矿山要比照煤炭资源的方式进行清理,限期勘查开发。加强开发准入条件审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满足最低生产规模、不符合申请人资质条件等的项目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