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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上周裁决,美国国际贸易法庭不公正地干涉美商务部有关俄罗斯VSMPO-Avisma集团镁反倾销税的处理决定。据受理上诉的法院的文本内容,其已确定美商务部对俄罗斯钛镁厂商VSMPO-Avisma集团征收15.77%反倾销税为合法。
在美国,执行反倾销税调查以及必要时征收该税率以调节美国相关行业和其国外竞争对手之间关系应该是属于商务部的职责。
争议背景:
自美商务部对Avisma 公司出口行为进行的2006/2007年反倾销审查后,其对该公司出口至美国的所有镁产品决定开始征收15.77%的反倾销税。美商务部做出此决议主要是出于对Avisma公司镁生产成本的推算。由于此次案件仅单单是关于镁进口,因而商务部并没有考虑到包括钛在内的非相关生产成本。
成本推算:
在美商务部在简单计算出所谓正常价值(即该产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和出口价格(同种产品出口至美国的价格)后,根据差额制定出反倾销税率额度。 如果美商务部未能根据市场数据顺利计算出正常价值,那么其会以推定价格替代之。推定价格是通过该公司的生产、销售和行政成本来算的;而其利润以及装箱成本都没有考虑在内
法律程序:
Avisma和其美国子公司VSMPO Tirus立即对此决定提出反对。而这次美国镁业确作为了美国政府的共同被诉方予以干涉。
美国国际贸易法庭将此案件于2009年10月发至美商务部,并指导其参考Avisma提供的专业财务报告。
美商务部初次审核了Avisma公司的专业报告但是拒绝修改引导其制定15.77%反倾销税的相关材料。
而后,贸易法院认为美商务部提供的材料与法律不符,并再次要求商务部重审案件,并要求其基于Avisma包括镁和钛在内的总体生产过程重新评估反倾销税额。
商务部按照指导,并重新定出8.51%的税率来替代之前制定的15.77%反倾销税。
但美国镁业对此决定表示反对并上诉,并认为贸易法院错误地要求商务部参考该份专业财务报告以及拒绝商务部相关材料。美国政府接受了贸易法院没有接受Avisma上诉的最终决定
美联邦巡回法院做出有利美国镁业的裁决,认为美国际贸易法庭不论在指导美商务部参考Avisma专业报告还是拒绝商务部初次参考后的原定材料是不正确的。
联邦巡回法院的理由:
美商务部拒绝参考专业报道是因为Avisma在材料整理截止日之后才提供。
国际贸易贸易法院,截止日期后的报告不应作为参考依据,因为这是以机构第一印象为准的,报告应该具有优先价值。而美国国际贸易法庭却认为此份报告与维护反倾销法的精神一致。
另外巡回法院发现,贸易法院要求美商务部依据此专业财务报告的行为其实是一种越权行为。
法官援引1978年有关政府机构独立行事的一个案件,而解释道:“在没有宪政约束或是极端特殊情况下,行政机构可以自由制定其程序规则以及采取履行其众多职责的研究方法。
基于同样的理由,巡回法院认为贸易法院二次拒绝美商务部也是不合理的,并称:“商务部对于反倾销税的调查方法以及得出的最终结果是基于大量的证据,因而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