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3-3-21 9:46:06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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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50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0.00% 资金 研报]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葫芦岛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股份")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有色")
  该诉讼案公告详见2012年12月11日巨潮资讯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50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锌业股份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葫芦岛分行垫款本金共计23,833,009.98美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每笔垫款金额为基数,从每笔到单承兑到期日之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约定的外币垫款利率计息);
  (二)原告中国银行葫芦岛分行享有对被告锌业股份抵押物(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马仗房老厂区北侧面积为177778.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葫芦岛有色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锌业股份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葫芦岛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1,57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796,570元,由被告锌业股份承担。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50号。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3年3月19日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3-036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提示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股份")已于2013年1月31日披露了《201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经锌业股份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锌业股份2012年度亏损约37.09亿元,具体财务数据将在锌业股份2012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若锌业股份2012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负值,锌业股份股票将自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锌业股份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三、锌业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投资者咨询方式: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电子邮箱:xy@hldxygf.com
  特此公告。
 

 

(关键字:葫芦岛锌业股份 亏损 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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