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废氯化汞触媒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的公告
公告 2014年 第11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放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后的监管,规范废氯化汞触媒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推动提升废氯化汞触媒利用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废氯化汞触媒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4年2月12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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