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批准下发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湘江方案”),“湘江方案”明确了“保障民生安全、控制工业污染源、治理历史遗留污染”三大任务。为筹集治理资金,缓解资金短缺问题,“湘江方案”要求“通过采取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和股票、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等方式自筹一部分”等措施,多方筹集治理资金,保障规划顺利实施。按照“湘江方案”的总体部署,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克服地方财力不足等困难,发扬勇于创先的精神,想方设法筹集治理资金,在国内首次发行重金属污染治理债券,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按照相关规定,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债券一般以市级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公司为平台,发行时限7年。债券利率随市场情况而定,采取双向询价的方式确定利率,债券购买方为机构投资者。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湖南省各级政府对发行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债券较为踊跃,已有衡阳市本级、湘潭市本级、郴州市苏仙区和高新区等四个地区分别成功发行了16亿、18亿、15亿、18亿,共计67亿元重金属治理专项债,发行单位分别是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郴州市新天投资有限公司、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债券项目共43个,总投资133.04亿元,其中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项目37个、投资111.06亿元,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1个、10.57亿元,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个、11.41亿元。
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借贷行为,考虑到返本付息,这批资金主要安排区域综合治理、河道整治、企业搬迁退出、历史遗留废渣治理、土壤修复等项目,腾出或升值后的土地出让金作为返本付息的主要来源。
发行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为解决区域污染综合治理资金短缺问题趟出了一条新路,是筹措污染治理资金的一种新模式。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继续扩大发行量,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快债券项目实施,力争专项债券成为湘江流域污染治理的一项稳定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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