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出台 太阳能等产业所得税15%

2014-9-10 9:35:27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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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该目录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早在今年4月,发改委就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大家所看到的正式文稿。

该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其中,在西部地区各省(区、市)新增鼓励类产业中,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产业赫然在列,涵盖了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等。每个地区鼓励的产业名单不同,可以看出是根据每个地区资源特点、地域差异设置不同发展方向。

其中,四川、云南鼓励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以及材料研发与制造;以甘肃、青海、新疆、内蒙古、宁夏为代表,主张鼓励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云南、宁夏、内蒙古和新疆还鼓励依托分布式电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国家鼓励分布式能源建设、促进太阳能等新能源就地消纳的意图一目了然。

西部11省(区、市)进入《目录》与新能源相关项目名单如下:

重庆市: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四川省: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云南省:依托分布式电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

西藏自治区: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

陕西省: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甘肃省: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电网系统节电设备制造(比同类产品空载损耗下降10-20%,负载损耗下降5%),太阳能多热源蔬菜低温联合干燥技术开发及应用;

青海省: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宁夏回族自治区: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浆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内蒙古自治区: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高油微藻生物质发电,牧区户用小型风机制造,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进入目录的产业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5%。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此公告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还未出台,但公告中已明确了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及层级。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具体备案方法由西部地区国、地税局根据本省实际确定。

《公告》第二条还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按照15%的税率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经过简单的测算,若光伏发电项目所得税按照15%缴纳,则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约能提高1%。

 

(关键字:太阳能 产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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