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获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昊公司”)收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5]18号),现将该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实依据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龙昊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龙昊公司在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于2012年10月开始对原有2条日产40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技改,形成1条日产65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并于2013年7月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且现场检查及检测显示龙昊公司氮氧化物持续超标排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二、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使用,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给予罚款三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事件,已要求龙昊公司认真按照河南省环保厅要求,尽快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按照《河南省2015年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和洛阳市环保局《关于完成工业废气治理监测验收的通知》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治理工作。
为了达到国家环保要求,龙昊公司正在实施浮法玻璃生产线烟气治理项目,并已委托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和施工(详见本公司2014年5月20日《全资子公司龙昊公司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设备采购之关联交易公告》(临2014—024号)及2015年3月10日《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5-005号)相关内容),目前该项目大部分工程已基本完工,有望尽快投入使用。该项目投入运行后,龙昊公司生产线烟气排放将达到国家最新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3日
(关键字:环保 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