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检察院对杜翔等人污染环境案,依法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临沂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4月,杜翔等人在兰陵县矿坑镇南坡村租用他人的废砖窑和停车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投资兴建了熔炼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的金属加工作坊,并在曹佃新的帮助下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雇用工人将蓄电池里的电池极板熔炼加工成铅锭对外销售。
同年9月21日,该作坊被兰陵县环保部门查获,当场查扣炼铅残渣45.625吨。经相关部门认定,该加工作坊在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属于HW48类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016年5月9日,兰陵县环境保护局委托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对杜翔等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炼铅残渣进行了处置报价。经报价,炼铅残渣处置费用为4500元/吨,炼铅残渣共需处置费用为20.5万余元,该报价不含装车费及现场人工清理等费用。至今,杜翔等人仍未出资或采取措施对熔炼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金属的残渣进行有效合理的处置、治理恢复被污染的环境。
临沂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上述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临沂市检察院对杜翔依法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名词解释 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保护公共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同时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延伸阅读
我市两起公益诉讼案入选省典型案例
4人因废水超排被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3月至4月,曲树勇、刘成良、张士海、唐宽龙未取得环评手续,违规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龙王河。
2016年6月27日,经层报最高检批准后,临沂市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4名被告对龙王河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赔偿治污清淤、种植水草等损失1413264.95元。
沂水县商务局被追缴补贴金
沂水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沂水县商务局在对全县2010-2014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监督管理中,未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导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违规发放。
2015年8月13日,沂水县检察院向沂水县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2015年9月7日,沂水县商务局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经核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68万元已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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