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标志,各国家部门相继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相关活动,对各领域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废止。今天,带大家盘点一下最近修改的矿业相关法规。
一、取消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
3月14日,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其中,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近期,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标志,各国家部门相继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相关活动,对各领域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废止。今天,带大家盘点一下最近修改的矿业相关法规。
一、取消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
3月14日,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其中,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解读
这一修改将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近3年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9项矿业权审批事项,包括取消采矿权审批登记中对申请人企业注册资本门槛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二、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
近日,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2017年对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根据实际需要,2017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批下达。
2017年度全国第一批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525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895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43550吨。
2017年度全国第一批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5650吨,其中主采指标36550吨,综合利用指标9100吨。
全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市场变化情况在第二季度适时下达。
三、矿产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融合
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下称“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此项工作要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以“清家底、立账户、建平台”为首要任务。
主要内容:
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划清不同种类矿产资源边界,划清中央及地方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与其他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实现互通互享。
四、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同时,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13个文件。
五、地质资料管理
3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其中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接收地质资料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保护。”
解读
这一修改取消了地质资料保护登记事项,地质资料保护可由负责地质资料管理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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