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走出去’前,一定要研究这个国家的资源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经济及技术环境、产业配套能力及基础设施水平和环境要求。”在日前召开的“一带一路”电力和高耗能行业绿色产能合作研讨会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战略规划研究院副院长吴立新说。她表示,如果企业盲目“走出去”,对目标国缺乏了解,会给自身带来很多风险,做到知己知彼才能未雨绸缪。
知己知彼是“走出去”的基础在吴立新看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就煤炭资源量和赋存条件而言,印度、巴基斯坦、越南、蒙古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和澳大利亚这几个国家值得关注。“从政治环境来说,澳大利亚比较稳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相对比较稳定。”吴立新表示。
除了政治环境,吴立新认为法律环境也不容小觑。“我们分析这几个国家发现,印尼的法律界定比较模糊,煤炭企业‘走出去’的时候容易发生一些矛盾和冲突。哈萨克斯坦的法律法规调整比较频繁。”吴立新介绍,“印度的法律体系比较复杂,保护外资的法律体系目前也不健全,所以它的法律环境对我国‘走出去’的企业而言也是不利的。”
吴立新还从经济及技术环境的角度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了分析。她认为,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煤炭产业发展基础较好。乌兹别克斯坦和巴基斯坦总体上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资金投入有限,煤炭工业发展水平不高,目前采矿、煤炭开采技术和手段比较落后。
“从环境保护上来看,各国的要求也不一样。有的国家环保要求比较高,有的国家现在要求不高,但随着生态破坏日益严重要求也在逐步提高。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走出去’的企业一定要提高自我要求。”吴立新表示。
在教训中总结经验“目前,煤炭企业总体‘走出去’的案例与其他行业相比还是比较少的。”吴立新说。截至目前,“走出去”的煤炭企业有神华集团、兖矿集团、徐矿集团等,主要是煤炭资源开发、煤电项目和劳务输出。在技术装备输出方面,中煤能源和郑煤集团已经向俄罗斯、土耳其、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出口了先进的成套设备。在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方面,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在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承包了煤矿、选煤厂、电厂等项目。
“目前来看,‘走出去’的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吴立新说。据了解,一家企业在蒙古国投资塔本陶勒盖煤矿,在获得政府同意并对外宣布取得该煤矿40%股权后不到2个月,蒙古国政局动荡,驳回该企业资源开发协议草案,最终未实现该煤矿所有权的转移,致使该企业蒙受了严重损失。还有一家企业,由于环保意识淡薄,在技术输出中不熟悉目标国家的环保法律和监管体系,也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国际化经营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经验,培养了国际化思维,总体实现了互利共赢。”吴立新总结说。
全产业链“走出去”
吴立新建议,煤炭企业“走出去”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合作:一是技术方面的合作。从勘探、开发到深加工的技术和装备合作。二是资源开发布局的合作。通过资产并购、控股,获得勘探权和开采权。三是资本运营方面的合作。通过投融资和股权买卖的资本运营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股权融合和业务合作。四是贸易布局的合作。进入全球煤炭市场贸易分工体系。五是多元化布局的合作。从产业链来说,合作从绿色开发到清洁利用,全产业链一体化规模化相关企业一起“走出去”。
吴立新建议,对于“走出去”的企业而言,一是苦练内功,自身要有一定实力;二是实现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三是“走出去”应该是全产业链的。“通过整个产业链条‘走出去’,可以保证行业体系完整性。”吴立新说。
吴立新还建议,相关部门做好顶层设计,制定相应规划,加强指导,对主要区域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起到预报和预警的作用;制定促进与支持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支持“走出去”的企业采用中国绿色指标体系和相关标准,高水平建设和设计;要把国内科学产能先进理念移植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绿色产能合作区间,带动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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