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2018-6-7 13:50:11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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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系统、完整地提出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的六大原则指明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为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审判工作需要,针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意见》。

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等理念,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意见》提出,要积极谋划环境资源审判在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中的时代定位,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推动构建绿色产业结构。妥善审理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引发的企业改制、整合、破产等案件,依法支持和保障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妥善审理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专利、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纠纷,推动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促进传统企业向绿色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涉及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的法律风险和规制研究,为绿色发展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做好知识储备。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推动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增强优质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保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

二是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妥善审理涉及土地、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生产领域资源物耗减量化及清洁生产,形成全面节约、循环利用的绿色生产方式。依法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节能服务相关案件,推进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改造,以及矿山企业技术和工艺改造等重点领域的能源节约,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深入研究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初始分配和交易规则,推动环境资源交易市场制度完善。

三是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四是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引发的破产、整合、职工安置等纠纷。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督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重点排污企业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经营决策机制,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推动绿色公平营商环境建设,激发企业家诚信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生产者延伸责任。

《意见》提出,依法审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及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案件,依法保障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构加强国有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妥善审理矿业权审批及颁证、房地征收等行政案件,依法促进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控制国土开发空间和强度,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依法审理涉及海域使用权、矿业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林业权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纠纷,妥善处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妥善审理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促进自然资源有序利用和流转。

《意见》提出,突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加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保障,妥善审理雄安新区建设中出现的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司法保障,精准服务经济绿色发展,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加强国家公园试点司法保障,妥善处理在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保护。加强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执行司法保障,立足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不同功能定位,确定相应的案件处理思路,推动实现人口与经济合理分布并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据介绍,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以及提高环资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门做出决定,将最高法院6个巡回法庭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到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统一审理。

事实上,近年来绿色发展已成为矿山行业企业的共识,并得到积极践行。

2008年,中国矿业联合会联合中国铝业公司、首钢矿业公司等11家矿山企业与行业协会共同倡导发布了《绿色矿山公约》,首次正式提出了“绿色矿山”的概念。

2009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提出了到2020年建立绿色矿山基本格局的目标。

2010年,原国土资源部正式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系统阐述了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建设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原则和目标。

2017年,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今年4月,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消息,煤炭、冶金、有色、黄金、化工、非金属、砂石、水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等9大行业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公示,标志着我国的绿色矿山建设将有“法”可依,进入规范建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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