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发布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推广太阳能等清洁取暖

2019-1-16 8:31:37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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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8〕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制定的《哈尔滨市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1日

哈尔滨市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绿色建筑工作的要求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科〔2017〕5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黑建科〔2018〕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以推进建设行业供给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政府引导、全面推进、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基本原则,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标准规范、技术推广、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落实节能设计标准。2019年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达到60%,2020年达到80%以上。

(二)到“十三五”期末,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以上,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

(三)大力推广建筑节能产品、绿色建材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促进高效节能门窗、低辐射镀膜玻璃、新型保温墙体材料、新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等绿色产业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高新建建筑发展质量

1.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发展。自2019年起,哈尔滨市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各县(市)城镇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县(市)城镇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新建工业建筑、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2.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均达到100%。开展居住建筑节能75%技术和标准研究,力争“十三五”期末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贯彻落实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一步提升能效水平。(牵头部门:市住建委)

(二)深入推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

1.稳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小区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断改善室内居住热环境。(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高校、医院等能耗较高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为试点,开展公共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

3.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完善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制度,重点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开展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1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科学实施清洁供暖

1.因地制宜选择清洁热源。研究制定全市清洁供暖规划,优先把清洁燃煤集中供暖作为基础性热源,充分发挥存量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并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推广天然气、电、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工业余热等清洁供暖方式,促进供暖方式清洁化、多元化发展。(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工信委,各区县市政府)

2.全面提高热网系统效率。进一步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提高供热质量。加大供热老旧管网、换热站改造,积极推广热源优化、热网自动控制系统、管网水力平衡改造、无人值守热力站等技术措施,推动供热企业加快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运用供热大数据和热力云平台以及“互联网+智慧热力”等先进技术,对热网系统进行运行调节、控制和管理。(牵头部门:市住建委)

(四)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验收、评价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和计价标准定额。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完善现有预制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混凝土配筋砌块砌体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完善混凝土预制构配件通用体系,提高装配式建筑技术集成水平。研究推广严寒地区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结构体系试点工作。扶持产业化基地建设和设计、生产、安装一体化装配式龙头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根据国家关于农村住房节能、绿色相关标准,研究编制适家的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图集、技术指南等,指导农村实施建筑节能工作。加强绿色农房示范工作,大力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围护结构保温等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秸秆、沼气等生物质能利用。(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农委、市发改委)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引导企业发展利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绿色生产。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加快发展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保温材料、高效节能门窗、低辐射镀膜玻璃、预制混凝土制品等建材,支持利用农作物秸秆、木屑等发展生物质建材,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推行绿色建材认证和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加强对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工信委)

(七)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收集、运输和处理建筑废弃物。积极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城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牵头部门: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目标责任。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牵头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管理规定等。市发改委要将绿色建筑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以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城乡规划局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能源等资源的综合集约利用,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并将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落实情况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审查要点。

(二)加大政策引导。市住建委要牵头制定《哈尔滨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市财政局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落实国家财政奖励,研究出台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促进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装配式建筑、清洁供暖以及绿色建材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的土地利用政策和相关奖励政策;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的企业,其绿色建筑业绩在信用评价、资质升级、评优评奖时可作为参考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哈尔滨新区在制定创新政策时,要对绿色建筑给予扶持,并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哈尔滨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技术支撑。积极开展严寒地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等共性关键技术和集成应用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集成示范。积极开展低能耗建筑或近零能耗建筑研究和试点示范,建立严寒地区低能耗被动式房屋或近零能耗居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研究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加快形成规划、设计、咨询、施工、运营、物业及绿色建材产业链,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产业支撑。(牵头部门:市住建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委)

(四)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对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并加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未通过规划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建设用地出让、划拨过程中严格落实规划条件,并加强土地出让监管。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绿色建筑的设计、审图、施工、验收、运营等环节的监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时要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进行专项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竣工验收时要将绿色建筑项目纳入验收范围,未按绿色建筑设计和绿色施工要求执行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要强化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引导规范市场消费。(责任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委)

(五)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现代网络平台,大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培养自觉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开展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应用等多方面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满足绿色建筑发展需要。组织规划设计单位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与国内先进地区和发达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不断提升绿色建筑的建设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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