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简称“规定”),计划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塑料袋的确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方便,然而这样一时的方便带来的却是长久的危害。”塑料不易被天然微生物菌降解,对环境的危害不容忽视,对此,在2008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限塑令”,海南自当年10月全岛进入“限塑”阶段。
到2019年,《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发布,标志着海南禁塑工作全面启动,在此背景下,海南经济特区加入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动中。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规定》相比2008年颁布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调整优化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管理要求,也提高了违法成本。
《规定》共三十条,包括禁塑名录、替代品全流程追溯制度、地方标准等一系列制度,对禁塑工作的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同时也对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范围进行了说明,相应的替代品供给等也提供了具体的措施。
《规定》要求“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具体是指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还有一次性餐饮具类。
在日常生活中,购物买菜等是使用塑料制品较多的情景,对此,《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集贸市场、超市等要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将会被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塑料制品的则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储存塑料制品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中如果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则会被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
同时,对于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的,会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零售摊贩也要遵循此《规定》,违反销售、使用或提供塑料制品的,也会被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该用什么产品进行替代呢?《规定》明确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产品以及可以重复使用的产品可以作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替代品。《规定》鼓励支持替代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使用。
“禁塑令”跟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需要我们每个人的支持和参与,这将促进更多人选择绿色低碳生活,更多地“拎起菜篮子、提起布袋子”,使污染防治大升级。
(关键字: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