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0-2-18 9:20:14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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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兼副总经理魏叶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26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9877%;董事沈其甫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84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6585%;监事郑文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7,78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9631%;监事祝全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8,52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9754%;监事沈福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8,52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9754%;副总经理韦志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84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6585%。

公司股东潘荣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42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3292%;股东郑永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6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846%;股东孙利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615%。

上述股份合计190,98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9.7938%,股份

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前持有的股份。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郑文荣先生、祝全明先生、沈福泉先生、韦志明先生以及公司股东潘荣观先生、郑永先生、孙利忠先生本次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拟减持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不超过19,098,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8%;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本次减持实施,其今年累计减持股份均不超过其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魏叶忠、沈其甫、韦志明作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4)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作为公司监

事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4)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潘荣观、郑永和孙利忠作为公司股东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此外,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低于5%的特定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均承诺“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上述承诺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公司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魏叶忠、沈其甫、郑文荣、祝全明、沈福泉、韦志明、潘荣观、郑永和孙利忠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8日

(关键字:玻璃)

(责任编辑:0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