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15届10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以及新建农村住宅建设标准等。
《实施意见》适用于规范广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公寓式住宅:1.不符合分户条件的。2.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3.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4.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5.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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