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新代表:尽快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立法

2021-3-11 9:42:06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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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身处我国稀有金属钽铌和唯一的铍材研究加工基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有色集团中色(宁夏)东方集团副总经理、中国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首届理事长王东新,今年两会带来了3份建议,分别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超标电动车立法、强迫交易等方面。他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所以,他今年格外关注商业秘密的保护,希望国家能尽快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依法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王东新介绍,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不可外传的技术诀窍、设计图纸、客户信息、供货渠道等等,是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精力的成果。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不良反应,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竟争,不利于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我国各项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产业链条发展更加紧密,相关产业集群化发展等应新要求,新发展环境强力助推各相关企业融合发展,商业秘密保护难度加大。”王东新坦然道。

据有关部门统计,80%的商业秘密是人员流动、泄密造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流动不可避免,管控难度很大。目前主要靠企业建立制度等软硬件措施来防范,保护力度有限。王东新举例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一款中,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二款则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42条、第43条分别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而第60条第2款有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有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则有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中,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一款和第123条第二款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有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有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可见,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范畴,并且散见于许多的法律条款中。” 王东新说,“据我统计,这些法律条文散见在十多部法律中,并没有针对性的单独立法来对此保护。”

对此,王东新建议,要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推动相关企业在合作中依法健康发展,避免不正当竞争和无序发展,很有必要就商业秘密进行立法,强化细化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法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只有在法治环境中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才能最大程度的推进产业在有序合作中高质量发展。”王东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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