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规范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0.8条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7条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两条规定,都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技术规程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第4.2.4建筑幕墙与楼板、窗间墙或窗槛墙之间的建筑缝隙,应采用具有伸缩能力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第4.4.7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第4.4.8条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上海市消防局制定了《双层玻璃幕墙防火设计规程(暂行)》的通知(〔2008〕146号),从灭火救援、建筑防火、消防设施三个方面细化了双层玻璃幕墙防火设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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