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对于国内棕榈油市场的影响还不仅限于成本的提高,由于涉及到不达标棕榈油的二次精炼,其对国内进口主体以及棕榈油流向都有一定影响,而最终的结果对于国内融资油产生不小的影响。
一、融资油进口主体多数不具备精炼加工能力
首先,对于大多数融资油进口主体而言,由于其进口棕榈油的主要目的为融资套现,因此其并不具备精炼加工能力。由于《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用植物油一律不允许进口,而目前我国进口的大部分食用棕榈油酸价达不到国家标准,因此在到港之后对于融资油进口主体而言只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退回并且以后要进口品质达标甚至一定程度超过国标的棕榈油(因棕榈油在运输期间品质可能发生变化),这将提高融资成本;另一个就是寻求沿海工厂帮助其精炼,但由于融资油进口量通常比较大,要在短时间内全部精炼完成同样比较困难,并且能否有工厂愿意帮助精炼也是未知之数,这将提高融资油融资难度。
二、降级为原料油进口之后出货难度也有所加大
若进口棕榈油不达标,那么作为融资油进口主体还有一种选择就是将进口的棕榈油降级为原料油报关,这样一来棕榈油可以顺利通过海关质检,但此后的出货可能就会比较困难。由于作为原料油进口的棕榈油不能直接作为食用油上市流通,如果作为原料油出售,那么出货对象可能只能为沿海工厂。如果精炼之后再出售,那么首先需要寻找工厂为其精炼,但一方面融资成本同样会提高,另一方面即便有工厂愿意为其精炼,考虑到融资油数量较大全部精炼完成的时间也会较长,这样就会延长出货周期。
因此,综合来看,在新《通知》标准实施之后,对于国内融资棕榈油而言,一方面融资成本将有所提高,一方面融资周期也可能有所延长,无形中提高了国内棕榈油的融资难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后国内融资油需求是否会受到影响值得关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油需求一直左右着国内棕榈油内外价差倒挂的幅度以及棕榈油和其他品种间的价差,因此随着新的规定实施,后市国内棕榈油内外价差倒挂幅度与品种间价差可能发生的变化也值得关注。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进口食用植物油进口商、经销商及生产加工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布署,为落实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的要求,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相关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企业应提高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意识,高度重视并确保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对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负责。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诚信或违法行为的,企业作为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作为企业失信信息采集到诚信管理系统。
二、各企业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相关工作
(一)应进口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对经检验不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用植物油,一律不允许进口。
(二)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在报检时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三)严格按照我局《关于做好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流向记录的通知》(穗检卫函〔2011〕131号)要求,落实流向登记制度,认真做好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
(四)配备熟悉我国质量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五)对于按质检总局规定需进行技术处理的进口大豆原油,须在指定地点贮存并在具备加工条件的企业精炼加工,精炼加工后经检验合格的,方允许销售或使用。贮存库和加工企业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在进口口岸能进行加工处理的,必须在进口口岸进行加工处理,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管。特殊情况需到目的地精炼加工处理的,进口商应提出书面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才能调离口岸。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事项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进口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准备,遇到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反映。
广州局 卫监处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