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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1日,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举行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据悉,公司将原章程的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改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条件: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及间隔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两次利润分配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6个月。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该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经营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公司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关键字:纸业 山鹰 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