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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经法院同意,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未获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可以同出资人组协商,出资人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最近,在与出资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公司重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如下: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出资人权益调整涉及的出资人范围为截止2012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在2012年9月20日后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公司第一大股东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按照30%的比例让渡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其他股东按照22%的比例让渡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让渡股票”),共计让渡约6,678.69万股(最终让渡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划转的数量为准)。
上述让渡股票全部由重组方,即恒鑫矿业公司控股股东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条件受让,受让条件包括:
1.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无偿提供不少于人民币1.33亿元的资金,用于公司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
2.朱祖国将其持有的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主要开采金、银、铜、铅、锌的多金属矿,以下简称“恒鑫矿业公司”)10%股权无偿赠与公司,支持公司后续发展;
3.恒鑫矿业公司股权赠予公司后,在2012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220万元,在2013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880万元,如果最终实现的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未到达上述标准,由朱祖国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4.朱祖国承诺恒鑫矿业公司股权赠予公司后,恒鑫矿业公司所拥有的探矿权在2012年11月30日前探明黄金储量不低于25吨,稀土详查报告储量不低于2万吨,如果该项承诺未能实现,则朱祖国将于2013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5,000万元;
5.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贵公司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
6.自朱祖国根据重整计划受让让渡股票之日起,其合法拥有的或取得的一切黄金矿类、稀土矿类资产,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前,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且公司拥有优先受让权。
7.朱祖国根据重整计划受让的让渡股票,自受让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在该等股票之上设置质押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如果朱祖国未能完成前述第5项承诺,则继续延长其受让股票的锁定期安排,直至相关资产注入完成。如果证券监管机关对锁定期另有要求,则依照证券监管机关要求执行。
金城造纸于2012年9月7日第一次公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后,主动与公司的广大股东进行了沟通。在与广大股东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并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的历史及现实情况,重新修订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据悉,金城造纸目前处于暂停上市中,披露此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不表示其股票一定能够恢复上市。如果金城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其股票仍将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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