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湖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突出了“发展的思路、市场的手段、改革的措施”,体现了六个方面特点:
一是更加注重采取市场手段。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立法,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依靠市场力量化解产能过剩。
二是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创新政府管理,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加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监察执法检查力度,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三是更加注重运用发展的办法。建立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用“三废”排放少、能源消耗少的先进装置代替落后装置,缓解地方经济发展与淘汰落后的矛盾,调动地方积极性。
四是更加注重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各市州政府对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对在建违规项目和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制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五是更加注重加强监督检查。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强化执法问责和案件查办。
六是更加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建成违规项目的整顿方案向社会公示;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向社会公示公告,符合行业准入和规范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