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环保厅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这表示广东省逐步由珠三角9市地区水泥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向全省所有水泥企业参与过渡。
《意见稿》计划从2018年6月1日起,广东全省水泥等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水泥企业从12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此外,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更严格要求执行。
在2013年环保部公布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中,除北京、天津、上海外,其余提及省市都是部分执行特别限制要求。广东省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等9市也在执行范围内。这9市水泥行业新建企业已于2014年3月1日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意见稿》还表示,对于现有企业,考虑到非珠三角地区的水泥等行业过去没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需要预留相应的提标改造时间;珠三角地区虽然已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由于本公告在环保部2013年公告基础上新增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控制指标,亦需要预留提标改造时间。因此,现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初定于2018年12月1日,预计对2018-2019年冬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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