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有安全使用年限吗?近日,上海市消保委组织了一场公开讨论。
据7月14日报道,辽宁沈阳一消费者在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被电晕,经救治幸无大碍。随后,电热水器品牌方回应,经上门检查,未发现热水器存在漏电情况,但该热水器已经超过8年的“安全使用年限”,从而引发热议。消费者纷纷向市消保委表达对“安全使用年限”的困惑和对超期服役家电的担忧。
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一说究竟从何而来?市消保委开展相关行业调查发现,2007年,国家发布《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首次提出 “安全使用年限”概念、标准原则和框架,但没有明确规定家电产品具体安全使用年限。今年1月,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发布《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团体标准,对家用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和干衣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燃气灶、吸油烟机、储水式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期限给出了具体年限要求。为回应消费者关切,市消保委于9月15日召开讨论会,邀请市人大代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公益律师、技术专家、行业代表等,共同就消费者关心的问题展开讨论。
讨论会上,市消保委发布了关于家电“安全使用年限”线上消费者调查情况。结果显示,73.5%的消费者家中有使用年限较长的家用电器, 60%的消费者表示不知道家用电器有安全使用年限。市人大代表爱新觉罗·德甄认为,现在的年轻消费群体可能更关注家电产品好不好用,不会特别留意使用年限。
市消保委还对家电行业42家主要品牌售后热线进行了电话调查。结果显示,42.5%的品牌家电售后热线表示没有安全年限或说不清安全年限。市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秘书长韩建华表示,目前为止国家始终没有出台有关家用电器强制性使用年限标准,8年、10年都仅是约定俗成的说法。团体标准设置的“安全使用年限”其性质是消费提醒,提示消费者及时更换家用电器。
复旦大学工程师任超英认为,“安全使用年限”是一种相对概念,应当综合考虑家用电器使用环境、使用频次、使用方法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而市质监院高工俞毅敏则表示,企业可以自我申明的方式明示年限,但是不能低于该类产品整机或相关零部件的三包期限。
关于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发生问题,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市高院三级高级法官陈克认为,需要厘清生活用语“安全使用期限”和法律概念“质量保证期间”之间的关系,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并不当然推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定免责。而市司法局三级主任科员王佳瑜表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标注安全使用年限不会给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责任带来任何改变。市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陶爱莲听取交流探讨后,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提出四条建议:
1。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这一概念的提出具有积极意义,但年限的制定应该科学、公开。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应当由第三方来制定,保证公正性、权威性,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应通过合理的方式主动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应在产品和外包装上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安全使用年限,在销售时主动告知消费者,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还可以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智能化的方式,在产品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时向消费者做出相应的安全提示。
3。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应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鼓励经营者做出高于国家标准的承诺。
4。经营者对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电,也应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安全使用的帮助。在电器临近安全使用年限时,经营者可以提供上门安全检测维护,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能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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