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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问题,监管层再出新举措。11月23日晚间,沪深交易双双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从披露的《回购细则》来看,交易所从多方面对上市公司回购条款进行了“松绑”,包括拓宽上市公司回购的资金来源等方面。
以上交所发布的《回购细则》为例,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其他合法资金等回购股份。同时,还允许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发行优先股。
按照以往上市公司回购的案例,多数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多数是采取自有资金方式。
在一位沪上私募人士看来,此举意味着除了自有资金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募资来回购股份,比如优先股、再融资等,这就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在《回购细则》上,上交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具体的回购资金来源和筹资方式,充分说明将资金用于回购股份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的影响。
除了拓宽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外,《回购细则》中将回购的实施期限由6个月延长到12个月,业内人士表示,适当延长回购实施期限,为了给公司有更充裕的时间窗口实施回购,增加回购灵活度。上交所还指出,考虑到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回购的情况往往比较紧急和特殊,因此《回购细则》规定因该种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不受有关回购申报数量及窗口期限制,以便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短期内及时实施集中回购。
不过,回购政策的“松绑”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对于一些“动机不纯”的回购,《回购细则》也设置了针对性条款。为严打“忽悠式”回购,在现行回购指引对回购数量、金额未有明确下限要求的背景下,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必须明确回购数量或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此外还强化信息披露的刚性约束。上交所在《回购细则》中,要求公司董事会审慎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方案,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目的用途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目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金额。同时,回购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者终止。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放宽条件、拓展用途、简化程序,重在解决好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长效、共赢和可持续的市场机制。
(关键字:资金 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