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壁垒”与中国家电产品出口 [10月15日]
[关键词] 绿色壁垒 中国 家电 产品 出口
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功结束和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国际自由贸易区不断
形成并扩大,伴随着世界信息化的浪潮,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
进程进一步加快,世界各国纷纷大幅度降低关税和逐步取消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
制,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工业品生产过剩、全球能源紧张、国际金融动荡
引致世界经济增速减慢、出口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及全球贸易摩擦加剧,西方发达国
家纷纷推出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的“绿色贸易壁垒”。据不完全统计,我国
每年约有90亿美元的出口机电产品受到有关《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的限制而被禁
止生产和销售,还有8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绿色标志制度的影响,240亿美
元出口产品达不到发达国家环保包装要求而受到间接影响,这种“绿色壁垒”正渐
渐成为我国包括家电业在内的制造业扩大出口的一大障碍。
绿色壁垒的特点
1.名义上更具合理性
工业文明既创造了空前的物质财富,也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片面追求经济的高
增长而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致使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失衡,出现了土地沙漠
化、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而这些生态
环境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安全和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公众的环境意识日益增强,人
们普遍关心生活质量,关注生态环境,环保消费心理逐步增强,也越来越认可绿色
保护措施,“绿色消费”浪潮在全球兴起。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政府通过制定苛刻
的环境保护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加以限制的贸易保护措施也顺应人们的消费心
理需求,大多会得到本国公众的支持。
2.形式上更具合法性
“绿色贸易壁垒”在世贸组织、国际协议中能找到广泛的法律基础,西方国家往往
以国际、国内公开立法作为依据加以规定和实施。
①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称GATT)中的相关规定中,第二条关于对进
口产品征收税费的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
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GATT第20条关于“一
般例外”的条款中的(B)款和(Q)款中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缔约方构成
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则任何缔约
方都可以采取“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与国内限
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②
世贸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建立WTO协议》的序言中申明:WTO将在多边贸易体
制的框架内寻求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③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
定》中规定:只要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且不构成武断或
不合理差别待遇、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缔约方可以制定技术性的规定。
④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规定:若有助于消除严重的环境压力,且采取最合适的环
境手段,可考虑接受环境补贴,如果这些补贴符合不可申诉的标准,其就不受解决
争端行动的约束。⑤ 国际环保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关于消耗臭
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等,这一系列成文的公约、议定书及法规
等纷纷成为各国进行国内环保立法的依据。
3.保护范围更具广泛性
“绿色壁垒”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直接有关的食品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
和限制,而且对那些达到一定安全、卫生及防污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也产生了巨大的
压力;另一方面,它不仅对最终生产结果——商品有严格的技术标准,而且对生产
的过程也有环境保护标准。绿色保护的范围甚至涉及或超过人类的活动空间。
4.保护方式更具隐蔽性和针对性
“绿色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相比,能较好地回避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
国外有关标准和合格认证的信息十分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掌握和应对,发展中
国家也难以判断发达国家的环保技术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另外,“绿色壁垒”的实
施者通常宣称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的健康和动植物的安全。另一方面,绿
色保护措施中的环境标准,可以通过精心研究和设计,专门用来针对某些、某个国
家的某类产品,以达到部分或完全限制该国产品的进口。
5.“绿色壁垒”更具相对性
在发达国家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环保技术水平也比较接近,许多发达国
家之间还制定了相同的环境标准、检验方法,使用统一的环境标志等,因而,它们
之间的贸易因环保问题导致的纠纷较少,基本上不存在“绿色壁垒”。
而发展中国家在环保意识和技术上相对落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比较宽松,面对发
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繁琐复杂的检验手续,发展中国家往
往感到力不从心,难以逾越,成为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的真正“绿色壁垒”。
6.“绿色壁垒”更具互动性
一方面,原来不能达到环保技术标准的产品经过技术改造及相应的绿色措施,产
品的环境技术标准将有所提高,能满足进口国的要求,则进口国对出口商的绿色壁
垒就消失了。另一方面,为了达到保护本国市场,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进口国往
往会随着出口商环保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增加、提高其技术标准和检测手段,使
原来的“绿色通道”变成新的“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的表现方式
1.“绿色关税”制度
它是“绿色壁垒”的初期表现形式,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可能污染环
境、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或禁止其进入本国市场。
2.市场准入和绿色技术标准制度
国际法赋予了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选择制定本国的环保标准的权利,同时,任何一
个国家都没有权利去规定其贸易伙伴的国内环境标准,不可以将本国的环保价值观
强加于他国。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他们在保护环境
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的进
口。
3.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是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依照严格的程
序和环境标准办法,附印在产品及包装上一种特殊图形标志。它向消费者表明:该
产品从开发、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都符合环保要求。实施环境标志
制度的基本目的是引导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更多地考虑获得标志的产品,对发
展中国家的企业来讲,获得发达国家的绿色环保标志是非常不容易的。目前,许多
国家实行了绿色环境标志,如:1977年德国率先使用了“蓝色天使”的绿色环境标
志,1988年加拿大实行了“环境选择方案”,1989年日本实行了“生态标志制度”
,1989年北欧四国实行“白天鹅制度”,1989年美国实行“绿色标签制度”, 19
92年,新西兰开始执行“新西兰环境选择标志”。1994年,我国也开始实行了“环
境标志制度”。
4.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包
装。近几年来,发达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制定了含有明确环保措施的关于包装的法
律和指令,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和没有到达一定循环使用比例的包装材料,若使
用这类材料作包装,则被包装的产品也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5.绿色补贴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纷纷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
降低环境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因此而提高。而发展中国家的大部分企业
本身无法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则会给予企业一定的补贴,发达国家则以
这种“补贴”违反WTO的规定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
我国家电主要出口市场的绿色壁垒
1.美国
美国的空气污染防治法规——《清洁空气法》1990年的修正案中规定了对危害大气
臭氧层的物质的限制和禁用,其中家电工业广泛使用的氢氯氟烃(HCFC)到2003年
1月1日将禁止使用,在禁用以前,如产品含有该类物质应加警告标识。
在噪声污染的防治方面,1972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噪声控制法》,其中第五条第二
款中将“电气或电子设备”认定为主要噪声源产品之一,第六条第四款第一项要求
在产品噪声标准颁布后,产品的制造商出售商品时必须向购买人保证产品的设计和
制造符合标准,如果产品本身有故障,那么维修这一故障的任何费用均由制造商承
担,任何通过特权或协议将费用责任从制造商推卸给经销商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美国没有统一的关于包装及废弃物的法令,每个州在联邦政府关于包装废弃物的总
政策指导下,可以采取不同的法规。不同的法规意味着更多的不同门槛,1998年9
月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植物检疫标准,要求出口货物如果
带有木质包装,必须附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木质包
装己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其它美方检疫机构认可的防虫处理。
美国的《能源保护法》规定,某些家用电器(电冰箱、冷冻装置、洗碗机、热水器
、洗衣机、房间空调器、电炉等适合家庭使用的电器)必须附有标签,说明起动功
率,以便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与能源消耗有关的信息,提供信息的内容如下:工厂
名称和识别标识;产品型号;产品的容积或体积;使用电器每年平均大约耗能及根
据规定注明与同类产品的区别。另外美国国家环保局还提供一项自愿性环境标识—
—能源之星(Energy Star),能源之星标志颁发给产品耗电量比最低耗电量标准
还要低的高效产品,一般情况下,能源之星产品比最低能效标准规定的效率要高1
3%-20%。
由于石油供应紧张导致的能源危机,新上台的美国布什政府在今年的5月18日签署
行政命令,开始实施一项综合性的新的全国能源政策,包括鼓励节能产品的推广使
用以及对非节能产品的限制,家用电器产品的节能标准也将会有所提高。
2.欧盟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对《维也纳公约》进行修订的赫尔辛基会议、伦敦会议
的有关规定及欧盟的相关法令,危害大气臭氧层物质的HCFC从2003年1月1日开始禁
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同时,欧盟还提出了有关无氟产品标志的规定,鼓励在成员
国内申请和使用无氟产品标志,但对企业和产品不做强制要求。
欧盟也实行能源标签(Energy Label)制度,其家用电器的能效标签的内容包括耗
电量(分A-G七个等级)、型号规格、性能指标(如噪声、用水量、冷冻星级等参
数)。
对于废旧家电的回收,2000年欧盟制定共同的法规,拟强制电器制造商免费回收废
旧家电,并要求厂商在生产之际就注意再生准绳,减少使用铅、水银、铬等各种重
金属及不可再生材料。
欧盟对电子、电气产品中的电磁污染也做出了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欧盟销
售的电气及电子产品必须通过电磁兼容性测试。
3.日本
20世纪70年代日本国会和政府(日本环境厅)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重要环保法律
、政策,日本在危害臭氧层物质的禁用、噪声控制、能源控制、电磁兼容等方面同
样有着严格的法规控制。
在废旧家电回收方面,日本更是积极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措施,2001年4月1日,日本
开始实行家电回收法,即消费者须支付将旧电器从家运往回收地点的费用,而制造
商则负责进行监督并负担回收费用。
面对“绿色壁垒”的对策及建议
1.政府应积极开展“环境外交”,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家多边协定中环境条
款的谈判。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及要求往往超越发展中
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应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
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制定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能承受的国
际环保标准,或者在一些国际标准中附加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受发达国
家歧视的保障条款。
2.政府的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机构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的认证机构的合作
,积极推进我国的环保立法、健全环保标准。我们应密切关注国际环保标准的变化
,及时掌握信息,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立法程序将国际标准化为国家标准。这样
,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国家电产品的环保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将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
不利影响的国外产品挡在国门之外。
3.制定扶持绿色家电产品的产业政策。政府在投资、信贷优惠、税收优惠、出口退
税等方面对绿色家电技术、产品的创新、开发、生产和使用给予一定的鼓励和倾斜
。
4.我国家电企业应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和申请环境标志。只有符合国际标准的产
品在国际市场才是合格产品,才可能具有国际竞争力。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
从1993年开始制定的一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它是一种自愿性的标准,目前已被
发达国家纷纷认可或采用,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正日益凸现。现在我国有一部分家
电企业通过了ISO14000的认证,减少了产品出口的障碍,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扩大
了海外市场的销售。
5.深入研究WTO有关环保争端的案例、主要贸易国的环保立法及贸易措施。WTO有关
法规具有判例法的特点,对其案例进行研究,将有利于企业对环保政策和有关环保
条款的理解,自觉地适应贸易国环保要求,促进出口;同时,熟悉并利用各种环境
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当我们与其他国家发生争议时能及时反应,并确保自
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6. 加大节能、环保的绿色家电产品的社会宣传和消费引导。中国作为家电生产、
消费大国,需要大力提高绿色家电产品的生产、销售比例,只有在国内获得主要的
市场份额基础,才能提高制造厂商对绿色家电产品的研发的积极性和实际投入,才
能生产出更多的绿色家电产品推向国际市场。
(.E205B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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