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制度 [2月4日]
[关键词] 世界贸易组织 家电
保障措施概述“保障措施”一词是指进口国政府对“危害”本国产业的进口产
品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因此,它是一种“进口限制”,主要是通过增加关税、实施
非关税措施、或是二者并用来限制进口,以达到本国产业免受外国产品冲击的目的
。
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中所指的“保障措施”,在性质上
完全不同于反倾销和反补贴,后两者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在
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的产品。这是保护国内产业的另一重要手段,被称为国际贸易
的“安全阀”。
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保障条款
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保障条款的缺陷在于:缺乏对重要概念的定义,操作弹性太大
;“灰色区域”措施未受到禁止。
在以往的实践中,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为了规避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制约,采
取了大量诸如“自愿出口限制”(VRAs)和“有秩序的销售安排”(OMAs)等“灰色区
域”措施。据估计,这类双边和诸边安排多达200多项,涉及的产品包括:牛肉、
塑料制品、旅游产品、陶瓷制品、电视机和汽车等等。“灰色区域”措施为贸易保
护主义的抬头提供了一定的机会。
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
经过8年谈判,终于达成《保障措施协议》,这是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大完善
。目前的保障措施制度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
,其二为与前者配套并以之为基础的《保障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的目的
在于澄清与加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纪律,重建保障措施的多边控制机制,
消除逃避这种控制的不当做法,进一步稳定并改善国际贸易体制。协议涵盖了实体
规则和程序规则,发展、完善了总协定第19条的规定,并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减少了任意性。
《保障措施协议》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关于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
1.进口增长(such increased import)。协议规定的进口增长指“数量增长”,其
中包括两种情况,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2. 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 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并有客观证据的支持
。如果在同一时期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系由进口增长以外的各类因素所致,则此类损
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长。
4. 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针对进口的某种产品,而不论这些进口
产品的来源国。
5. 应因实施保障措施而协议权利和利益受损或丧失的成员方要求,实施保障措施
的成员方应与对方谈判贸易补偿的有效方式,以弥补对方受损的利益。
二、可采取的保障措施
协议中没有对可运用的保障措施的种类进行列举。从以往的实践来看,这类措施大
体包括修改减让、提高关税和实行数量限制、配额管理等。
临时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迟延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成员
方可不经协商而采取保障措施,这就是紧急保障措施。为避免临时保障措施被滥用
,协议第6条规定,主管当局应根据明确证实进口的增加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
损害的初步裁定采取保障措施,其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入保障
措施总的期限。
补偿问题:由于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因此,保障措施的
实施必然影响出口方的正当利益。为此,协议第8条要求双方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
生的不利影响,商议任何贸易补偿的有效方式。
三、审议和对保障措施的限制
这是保障措施协议中新增的内容。协议规定,如果保障措施的预定适用期在一年以
上,进口方在适用期内应按正常的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如果实施期超过三年
,进口方须在中期审查实施情况,如合适应撤销或加快放宽该措施。延长期内的保
障措施应宽于先前适用期末的措施。
为防止保障措施被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除前述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要求以外,协
议对实施保障措施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限制。
四、“灰色区域”措施问题
“灰色区域”措施是指有关国家间限制进口的非正式协议。因这些协议是私下达成
的,透明度很低,故被形象地称为“灰色区域”措施。它的主要特征是:1.名义上
是出口国自愿承担的单方面行动,实则是在进口国的压力下作出的;2.规避了关贸
总协定中取消数量限制和非歧视性原则;3.协议一般包括提高产品价格、限制进口
数量或进口监督等。“灰色区域”措施极大地削弱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保障条款的
有效实施。鉴于“灰色区域”措施危害性,保障措施协议明确要求成员方取消这种
协议。
五、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问题
从GATT秘书处统计的134个案件来看,采取保障措施的大都是发达国家,主要对象
是新兴工业国和日本,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地位。由于时代背景的局限,GATT第1
9条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出具体的特别规定,而协议对此作了完善。首先,协议规
定,如果所有进口份额不超过3%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总额不超过该产品进口的
9%,则不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采取保障措施;其次,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采取保
障措施的最长适用期可为10年,并且在再度适用方面对较发达国家限制少。
(.E205B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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