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5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63号)要求,现将湖南省2015年度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部下达我省钨矿控制指标主采(WO365%)19500吨、综合回收4100吨,稀土矿指标(REO)2000吨。考虑到随着市场的变化各钨矿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不完全一致的实际情况,为使分解下达的指标更加科学合理,本次分解下达的指标为钨矿(WO365%)主采16500吨、综合回收3100吨,具体分配详见《2015年度湖南省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表》(附后),余下的钨矿开采控制指标(主采3000吨、综合回收1000吨)将随同部分矿山企业因停产或半停产剩余的指标,于第4季度视矿山企业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补充调剂。稀土控制指标2000吨已由部一次性下达给五矿稀土江华有限公司,不再进行分配。
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各钨矿矿山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和目前生产情况进行测算,各有关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的要求组织生产,严禁无指标生产和超指标生产。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各有关矿山企业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稀土月报、钨矿稀土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地开展网上直报工作。
三、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2〕44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工作:
(一)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尽快与本辖区内有关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于9月30日前由市州局统一将责任书报厅备案。
(二)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专人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督促有关矿山企业建立健全资源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制度。及时查处矿山企业无指标生产、超指标生产、跨年度使用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开采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以及不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报表、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指标执行情况核查。
(三)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第四季度报表的同时,各市州局要在各矿山企业提交2015年指标完成情况及下年度指标申报情况等自查报告的基础上,上报2015年度本辖区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总结,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指标申请。
四、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各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五、继续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65号)关于钨矿稀土矿矿业权审批要求。
六、各有关矿山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年度开采总量与下达的控制指标差距较大时,企业应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厅提请调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省厅将根据全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剩余情况进行调整。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6月23日
(关键字:钨 钨矿 稀土矿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