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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尚志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摘编)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经营流通型项目,享受以下税收奖励政策:
1、投产后前三年,由市或乡(镇)级财政按实缴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企业;第四年至第八年减半奖励企业。
2、投产后前五年,由市或乡(镇)级财政按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25%)中的50%奖励企业。
3、生产加工型的高科技、高附加值、劳动密集型或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投产后除享受增值税奖励政策外,前五年,由市或乡(镇)级财政按实缴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免收基本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含水量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配套费按法定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经营流通型项目,计划、财政、国资、审计、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环保、卫生、交通、地矿、公安、水利、林业、建设、房产等部门在办理证照中,除管理费、手续费、证照工本费外,其它收费项目免收,且管理费、手续费地方收取部分均按规定最低限的50%收取,并由市或乡(镇)财政厅在企业投产后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返还给企业。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产后前三年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全额返还企业,用于该企业的污染治理;对其污染源的监测,收取监测工本费。
优惠奖励政策不封顶。投资者对优惠奖励政策有特殊要求的,可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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