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邮  箱
中国炭素行业协会章程
 
合作伙伴
当前所在位置:协会章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单位会员必须是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和有关的事业单位、并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必须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无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可以是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或从事炭素行业、企业经济管理的负责人及经济政策研究人员,或从事炭素生产、教育、科学研究的专家和高级职称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版权所有:中国炭素行业协会               本页面由中华商务网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