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协商、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单位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但该单位要报告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专职秘书长可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经常务理事会协商、推荐的下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报代管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会议选举。选举和聘任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熟悉炭素行业情况,热爱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因会长不在北京工作,也可以由会长提议,常务理事会研究,委托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领导本协会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